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项目 标准
 

 

 

举办者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办学规模按照举办者提供的合法有效场所和本标准规定的生均用房面积确定办学规模,以同一时间段最多培训人数为准。
 

 

 

 

 

办学场地

1选址。培训机构应当选址在合法的民用公共建筑内,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
2面积。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场地应由培训机构专用,有多间用房的应集中连续。开展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只开展一对一培训的除外);开展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或者仅开展“一对一”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均不少于70%(公摊面积不计入总面积),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3权属。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产权清楚;租赁场地办学的,应与产权人签订(或经产权人授权签订)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4楼层。培训对象为学龄前儿童或者小学生的,场地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培训机构所使用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办学安全

1.房屋安全.新建办学场地的,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利用原有场地办学的,需经纳入《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后依据结论使用。
2.消防安全.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依法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

防备案或许可。

3.安全设施。应在培训机构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4.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 1.具有能够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高考复读学校按其申办规模参照民办普通高级中学配齐教学设备设施。
2.设有食堂、小卖部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人员配备

1.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校长或主任,下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
2.教师。有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我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职工不得在培训机构任职,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湖北省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3.教辅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教辅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单独使用物业的,应配备专职安保人员;与其他单位共用物业的,应配备兼职安全员。
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机构类型相匹配,选用教材(或自编教材、讲义)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其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等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报所在区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

不得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和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办学经费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一般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以下同)

不低于30万元,高考复读学校的开办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均不含办学场地、设备设施等投入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内部管理

1.办学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制订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学章程和安全、财务、教育教学、档案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2.决策机构。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设立监事会(监事)。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3.其他内设机构。设立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同时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并加强党组织建设。
其他1.营利性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本标准中的“不超过不低于以上”均包含本数。

3.本标准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原创文章,作者:程同学,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企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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