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止设立区域 |
禁 设 依 据 |
1 |
所有经营活动 |
1.非法建筑房屋; 2.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3.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5.临街住宅 |
省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下列场所市场主体不得用于住所或经营场所:(一)非法建筑房屋;(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55条:禁止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 |
2 |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
1.居住场所建筑物内; 2.人民防空工程内; 3.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4.优秀历史建筑内 |
《消防法》第19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人民防空法》第27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办法》第29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43条: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四)在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
3 |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2.居民住宅楼(院)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办法》第29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4 |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 (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办法》第29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5 |
开办旅行社 |
非营业用房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
6 |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
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内。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7 |
开办畜禽养殖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5.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 6.设市的市区内。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 |
8 |
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
9 |
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含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 |
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8〕58号) |
10 |
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 |
居民区内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
11 |
开设餐饮、加工、娱乐、宾馆 |
1.武汉市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 2.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 |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27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新建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等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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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 |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中心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4条: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经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本市其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第7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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